荔波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独山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荔波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8579号
原告:独山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河亭村小河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26MA6GQ7409D。
经营者:***,女,生于1963年8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元,男,生于1968年1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荔波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镇市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741144327B。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独山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荔波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独山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10.97元,由原告独山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