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4379号
原告:龙霄,男,彝族,1990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莎,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蓝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霄诉被告四川蓝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霄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蓝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霄撤回对被告四川蓝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龙霄负担。
审判员周航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石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