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

申请人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04执213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人给付案件执行款2354981元、案件受理费25950元,合计2380931元,本院予以立案并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涉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本院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目前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