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8477号
原告:北京海通纳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胡家垡村甲8号院9号楼2层2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长凌营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市七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件路1号北侧楼3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海通纳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北京市七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海通纳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通纳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海通纳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海通纳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