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4民初13343号
原告:宁夏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妻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宁夏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刘城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