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与宁夏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1631号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13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2017年9月3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的差额工资66774.1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执行费902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133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