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华晟道路桥梁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温州华晟道路桥梁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泰顺县东溪乡黄淡漈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29民初2338号
原告:温州华晟道路桥梁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交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591769056B。
法定代理人:周某,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泰顺县东溪乡黄淡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泰顺县东溪乡黄淡漈村div>
负责人:***,任村党支部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华晟道路桥梁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诉被告泰顺县东溪乡黄淡漈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华晟道路桥梁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州华晟道路桥梁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温州华晟道路桥梁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伟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