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1997号
原告:北京德义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2930。
法定代表人:王嘉亮,经理。
被告: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甲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尚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龙,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德义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德义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德义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德义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德义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舒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