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同创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同创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1民终652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同创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家园G5栋2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杨振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锋,黑龙江龙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健淇,黑龙江龙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同创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创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6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同创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锋、臧健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创设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6122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错误认定**已退休,其与同创设计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但同创设计公司一直在向**支付统筹外养老金。(二)因**在同创设计公司享受退休待遇,**的相应注册资质应需注册在同创设计公司处,故**的相应注册资质不能转注他处,**无权要求同创设计公司返还其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注册证、继续教育证和职称证。
**辩称,同创设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为:(一)**在同创设计公司享受退休待遇与同创设计公司返还其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注册证、继续教育证和职称证无必然联系。**享受退休待遇是其作为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其结构工程师资格注册在哪里无关系。(二)依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退休后其结构工程师资格注册证继续留置在同创设计公司处,会有责令停止执业1年或终身不予注册的风险。(三)**的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注册证、继续教育证和职称证与**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应由**本人保管和使用。同创设计公司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使用和扣留**的上述证书。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同创设计公司立即返还**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注册证、继续教育证及职称证,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办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转注手续。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系同创设计公司一级结构工程师,于2018年10月退休,在职期间,**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注册证、继续教育证及职称证均由同创设计公司保管,**退休后上述证件未予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注册证、继续教育证及职称证均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持证人依法具有对上述证件的排他使用权,**已经退休,与同创设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同创设计公司应该对**的上述证件予以返还并按照**要求办理转注手续。同创设计公司辩称的上述证件的取得与同创设计公司具有直接关联性,但该关联性并不能改变证件的人身依附属性及持证人的自主决定权,证件中载明的资质为**本人,而非同创设计公司。且**已经退休,未在同创设计公司处从事结构工程师的相关工作,同创设计公司无权继续使用**相关资质,故对于**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同创设计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注册证、继续教育证及职称证。二、同创设计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转注手续。如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同创设计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同创设计公司主张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错误认定**已退休,其与同创设计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但同创设计公司一直在向**支付统筹外养老金的问题。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同创设计公司亦未就其上述主张向二审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故本院对同创设计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同创设计公司主张因**在同创设计公司享受退休待遇,**的相应注册资质应需注册在同创设计公司,故**的相应注册资质不能转注他处,**无权要求同创设计公司返还其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注册证、继续教育证和职称证的问题。因**的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注册证、继续教育证和职称证与**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应由**本人保管和使用。同创设计公司无权保留**的上述证书,应返还**本人。故本院对同创设计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哈尔滨同创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哈尔滨同创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郎晓侠
审判员  周 磊
审判员  王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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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慧慧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