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同创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与哈尔滨同创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02民初4744号
原告:**,男,1950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哈尔滨同创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原哈尔滨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同创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补发其在民用设计院工作期间拖欠的1998年1月至2009年9月总额40%的工资150800元;2、请求补发2000年2月、3月、2002年12月、2004年1月、2月、3月、4月(7个月)的工资15190元;3、请求补发2004年、2007年发放不足的阳光工资46780元;4、请求补发1998年至9月至2009年9月的公积金20600元;5、请求给付房屋补贴。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部队转业干部,于1995年11月分配到哈尔滨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民用设计院)工作任院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2009年9月调至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河松指挥部。1998年下半年,经民用设计院班子决定,职工的工资按总额的60%计开,待经济好转后再补发;2000年1月至2004年期间,共有7个月未发放工资;由于民用设计院经济不景气,阳光工资待遇一直未予落实;自1998年至本人调出该单位期间,民用设计院一直未按规定上缴公积金;一直未按规定给予职工房屋补贴。2016年6月民用设计院进行改制、更名为同创公司。按照改制文件的要求,应当首先解决职工的历史遗留问题,但民用设计院迟迟不给解决,后职工逐级反映和多次上访,至今仍没有明确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用设计院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在政府主导下于2016年6月进行改制,并于2017年6月完成改制更名为同创公司,改制后为国有全资控股。民用设计院是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进行的企业改制,本案属于企业改制中出现的情况,改制过程中整体拖欠工资等产生的争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