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执异1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哈尔滨中信通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575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奚云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博,黑龙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哈尔滨中信通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4月21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中信通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通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中信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信通信公司称,请求:1.撤销(2020)黑0103执1279号结案通知书,恢复执行;2.责令**返还异议人重复执行的21707.5元执行款及利息;3.责令**返还执行费332元,并由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事实和理由:中信通信公司与**的劳动纠纷,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哈南劳人仲字(2018)第698号裁决书,裁决第一项和第二项为异议人支付2017年结余款和2018年8月工资13083.56元,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5730元。**认同第一项和第二项裁决,对其他项不服。异议人于2019年1月31日分三次将11308.64元、8682.96元、1715.9元共计21707.5元执行款支付给**。**不服其他仲裁结果起诉至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3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16793号判决结果与仲裁结果相同,异议人支付**28813.56元,异议人此时已经履行了判决中的21707.5元义务,剩余7106.06元支付义务待履行。但**却申请执行28813.56元,案号为(2020)黑0103执1279号执行案件,法院从异议人账户划款28813.56元及执行费332元,异议人公司年底对账才知道被重复执行21707.5元,之前并没有任何人与异议人联系沟通,且该案现已结案。**在已收到21707.5元执行款后,隐瞒事实恶意向法院申请重复执行判决款项,严重侵害异议人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并承担重复执行的执行费用。
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并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8〕第698号仲裁裁决书一份;2.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一份;3.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一份。
申请执行人**称,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中信通信公司支付给**的21707.5元并非是重复执行款,而是**正常的劳动报酬所得款(勘察费及收入所得),与2019年5月23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16793号判决的总计28813.56元并不冲突,也没有重复支付判决款。二、**并未恶意隐瞒异议人所称的重复执行判决款21707.5元,此款为中信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款,**收到支付款项后第一时间给中信公司人事及财务人员(徐秋博、王海凤)及公司领导问过款项用途,领导未接电话,最终得到中信通信公司对此款项解释。三、**在工作期间,中信通信公司未按国家规定连续为**缴纳失业保险,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生活窘迫。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手机截图三份;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〇八医院支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页;3.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十九页。
本院查明,**与中信通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哈南劳人仲字〔2018〕第698号仲裁裁决,裁决:一、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结余款和2018年8月的工资款13083.56元(7083.56元+6000元);二、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5730元(6292元×2.5个月);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除对仲裁裁决中的裁决一、二项认可外,不服其他裁决内容,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8)黑0103民初1679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中信通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结余款和2018年8月的工资13083.56元;二、被告中信通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573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按照“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575号商服”地址向中信通信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因收件地址无此单位被退回。后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划拨被执行人中信通信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29145.56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8813.56元,交纳执行费332元。2020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20)黑0103执1279号结案通知书,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于2020年12月14日将该结案通知书送达中信通信公司,签收人为杨凯,职务经营。中信通信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执行异议审查部门于2021年1月15日收到执行法官移送的异议申请材料。
另查明,2019年1月31日,中信通信公司分两笔向**转账共19991.6元,用途为勘察费,通过王玉梅向**转账1715.9元,无附言。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期限》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案异议人于2020年12月14日收到(2020)黑0103执1279号结案通知书,本院执行异议审查部门于2021年1月15日收到执行法官移送的异议申请材料,异议人对本案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并未超过规定期限。异议人主张其已于2019年1月31日向**支付21707.5元,本院重复执行21707.5元,但申请执行人**否认异议人向其支付的21707.5元系本案执行依据规定应支付的款项,而是勘察费及收入所得。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中信通信公司向**转账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本院判决作出前,但判决中并未体现已支付款项情况。且其支付款项中两笔款项用途注明为勘察费,不能直接指向本案执行标的。综上,异议人主张本院重复执行21707.5元证据不充分,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哈尔滨中信通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 辉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侯 婧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浩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