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1民初2620号
原告:甘肃陆都工贸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050号。
法定代表人:李本保。
委托代理人:莫邪,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雅,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云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政府大院内3号楼。
法定代表人:叶春兰。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陆都工贸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云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陆都工贸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陆都工贸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5元,由原告甘肃陆都工贸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张里活
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
人民陪审员 张冬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