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267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陆都工贸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柏道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本保,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云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龙图花园A7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叶春兰。
被执行人:江伟堂,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江旋真(曾用名:江旋珍),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甘肃陆都工贸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云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伟堂、江旋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民终23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甘肃陆都工贸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申请执行交还商铺及占用费558577.40元,另本案执行费798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云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伟堂、江旋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7月17日,本院前往涉案商铺执行张贴交还公告,限令被执行人于同年7月26日前将涉案商铺交还给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其已收回涉案商铺,故关于判决书中广州市白云区云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伟堂、江旋真向甘肃陆都工贸公司交还位于金龙花园12#楼首层自编1、2、3、4、5、6、7、9、10号共9间商铺一项已执行完成。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亦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居诚
审判员 潘文宇
审判员 周扬帆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