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1662号
原告: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40715802C。
法定代表人:胡霞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超,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枫,河南锦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漫,河南锦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5733,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8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之止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10369.32元)。以上合计166102.3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之前在原告处工作,系原告的员工,于2018年11月19日从原告处离职。离职时,经原告财务结算,被告在工作期间从原告处借款数额总计为455000元,在此期间,被告尚有155733元借款未归还原告。被告离职时,原告财务处就要求其偿还尚未归还的借款,但被告不予理睬,并向原告说其未归还的借款并不是用作自己花销,而是转给了其他人。之后,原告又跟被告多次沟通,让其偿还借款,但其一直拒绝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超辩称: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而是被告在职期间的职务行为;二、被告在原告账务上有借款余额,实质是原告公司的财务制度造成的;三、被告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已经做过平账处理。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纯属恶意诉讼。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和珍惜宝贵的司法资源,建议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超离职之前系原告公司员工,在职期间预支项目款用于负责项目工作的开支与维护工作。原告公司制度系先预支项目款项目,再用发票冲抵,没有发票的支出有无票凭证冲抵。2018年11月18日,被告离职时有155733元未处理,被告**超声明已履行原告公司无票费用处理的审批程序。庭审中,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离职的审批手续,但原告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条件。本案被告系原告之前的公司员工,在职期间预支项目款用于负责项目工作的开支与维护工作,该行为系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2元,全部退还原告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彦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