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4068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枫、王诗漫(实习),河南锦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40715802C。
法定代表人:胡霞光。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曹首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