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洛阳市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执260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德湖,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霞光,任该公司董事。
洛阳市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郑仲裁字第08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的执行内容为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剩余项目款项2286800元。2、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资产占用费等经济损失,以2286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5年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月1日计算至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的仲裁费33371元及执行费2200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01执2602号,通过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没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后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19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2019年12月30日,执行人员到郑州市不动产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零元,本案债权尚余暂计1960340.2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路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龙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