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中咨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3执保1765号
申请人:河南中咨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中咨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3财保4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36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靳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