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省恒信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725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恒信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恒信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民终145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存款本金3334106.5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亚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瑞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