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格交通设计院有限公司
(2008)慈民二初字第666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家塘东村。
被告宁波一格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天九鸿业大厦四层B座。
法定代表人余亚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一格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应预交受理费300元,应结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邵 列 云
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