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某某与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5民终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系***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晋城市凤台西街规划科研中心。
法定代表人:秦军,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省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规划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规划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关系终止的,申请仲裁的时效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诉人***于2015年4月1日提出辞职申请,于同年6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原判认定其部分诉请超出申请仲裁的时效不妥。
综上,原判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毕东
审判员程浩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