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纬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胡丽娟与中核华纬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申44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丽娟,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核华纬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胡丽娟因与被申请人中核华纬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华纬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1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丽娟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中核华纬公司依据薪酬管理制度中关于绩效工资的规定扣减工资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胡丽娟工资被扣减前数额稳定不变;工资单中绩效工资在正常状况下标准数额应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之和;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扣减工资金额共计8700元。中核华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中没有规定绩效考核办法,其也没有另行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更没有考核文件证明其实施了绩效考核工作,中核华纬公司不能证明减少工资报酬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中核华纬公司通过扣减工资迫使胡丽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相关劳动报酬。一审判决不应按照胡丽娟被扣减后的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胡丽娟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工作年限,但原审判决对其工作年限计算错误。胡丽娟与中核华纬公司母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关联单位*苏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胡丽娟工作年限应为20年,故胡丽娟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为月平均工资11898元*20年。3.胡丽娟每年年底发放的年终绩效工资3.5-3.7万元是员工平时工资的预留和延迟发放,薪酬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因员工提前离职不发放年终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丽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
首先,二审判决认定胡丽娟的工资未被扣减并无不当。胡丽娟未能证明中核华纬公司扣减其工资。胡丽娟与中核华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胡丽娟的劳动报酬按照中核华纬公司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内部工资增长办法和工资支付办法确定。中核华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2015年审议通过《薪酬管理制度(A版)》,2017年审议通过了《薪酬管理制度(B版)》,并已公示。《薪酬管理制度(A版)》中载明,6.2绩效工资制适用于除年薪制、协议工资制以外的所有员工,具体包含基本工资1000元/月、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以及绩效工资。《薪酬管理制度(B版)》中载明,薪酬标准分为固定工资、绩效工资、专项奖励、津贴福利等。其中固定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并且载明了薪酬计算与发放的算法、原则和标准。胡丽娟在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间月度工资数额并不完全相同,存在增减,其工资发放表中的绩效数额也存在变动,因此,胡丽娟以在此期间自己的工资数额稳定不变主张中核华纬公司没有绩效考核不能成立;其主张绩效工资正常情况下为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也没有事实依据。相反,胡丽娟先后从公司运营部调整到PPP中心,后又调至SPV中心,中核华纬公司提供的人员调动通知等证据证明胡丽娟的工资系因其岗位变动而发生变化,符合《薪酬管理制度(A版)》《薪酬管理制度(B版)》中有关“****、岗变薪变”的相关规定。由于胡丽娟不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绩效工资数额减少系被中核华纬公司克扣,其以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中没有绩效考核的具体内容、未公示考核制度及考核结果文件等主张公司克扣其绩效工资不当均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其次,二审判决不支持胡丽娟关于经济补偿金、补发工资及其他绩效工资的主张亦无不当。因胡丽娟系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而其辞职所称的单位扣减其工资的理由并不成立,故其并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法定情形主张经济补偿金,亦无主张补发工资的事实依据。而且,《薪酬管理制度(B版)》规定,“年度绩效适用于所有岗位员工,与公司年度效益、员工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并规定“年度绩效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总额、员工工人年度考核结果一次性核算”。胡丽娟主张因公司不对年终奖进行考核,年终奖是固定金额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因其2017年6月已经离职,中核华纬公司也不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胡丽娟关于按半年比例提取2017年年终绩效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丽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