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纬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中核华纬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中电电气(镇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2执1635号
申请执行人:中核华纬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电电气(镇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方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核华纬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电气(镇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中核华纬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电气(镇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2执16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宗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季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