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纬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江苏中核华纬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中核华纬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7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徒民初字第01416号
原告江苏中核华纬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峻,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19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中路9号。
负责人季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1987年5月3日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文游中路135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核华纬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核华纬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核华纬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江苏中核华纬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