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4858号
原告:***,女,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五维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古村路8号(胥江工业园灵山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苏州五维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住所地(暨公司住所地)为本院辖区为由向本院起诉。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查明,被告苏州五维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未曾在注册地址经营,自2010年起实际经营地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东环路1500号,该地址属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