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辖终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五维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五维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苏0508民初1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苏州五维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原审原告苏州五维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起诉讼应由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户籍地即住所地在苏州市××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雄
审判员周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