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8民初1478号之二
原告:苏州五维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斌,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苏州五维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五维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五维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五维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78元,减半收取计257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739元由原告苏州五维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张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