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3260号
原告:***,女,***年6月***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五维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古村路8号(胥江工业园灵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斌,***,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五维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亚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周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