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10696号
原告:***,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琰,广东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果,广东群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珠海市博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明珠南路2029号珠海台商活动中心410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LQR92T。
法定代表人:杜一鸣。
被告:珠海铁建梧桐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南屏镇河排村东侧珠屏实业公司工业小区1号厂房C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69JK5G。
法定代表人:葛继承。
被告:中铁建苏州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姑苏区福运路198号常润大厦7F-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4669433776。
法定代表人:魏佳北。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博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珠海铁建梧桐苑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建苏州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雪入
陈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