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1民初5451号
原告:申品余,男,1955年7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
被告: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负责人:范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品余诉被告***、无锡蓝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品余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品余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品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申品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