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辽宁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丰远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404民初2672号

原告:辽宁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一方块华盛小区1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梁学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泓,系辽宁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蕾,系辽宁义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丰远路97号。

法定代表人:何占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景,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辽宁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建筑)与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远集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诚建筑诉称:双方于2017年7月4日签订了《钢结构工程设计合同》,由原告负责丰远梦幻世界C区D区E区14个单体钢结构、屋面及玻璃幕墙的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该项目设计工期分批次进行设计,第一批次设计费总价为242,640.00元,第二批次设计费总价为240,000.00元,被告方如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7天后,每日应承担当期项下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方依约定开始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全部设计费用。现被告方仅支付了96,528.00元设计费,尚欠302,112.00元还未支付,由于被告逾期给付相应款项,根据合同约定还应向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经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均予以推脱,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向我公司支付设计费302,112.00元;2、支付违约金(截止2020年7月31日)暂计56,231.82元,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丰远集团辩称:我们双方的确于2017年7月4日签订了《钢结构工程设计合同》一份,但经过查询,我公司并没有收到原告的设计图纸以及相应的设计成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不能认可,而且我公司在查询过程中发现,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初可能存在违法现象,该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被撤销,我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收取证据。因为我公司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工程用钢量总吨数为228吨左右,按照每吨钢材4000元计算(Q345C)钢材价格,该种钢材的价格不属于特殊钢材,而是普通钢材,按照总吨数228吨计算,工程总造价不超过100万,根据设计行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19年版,对于设计取费以及计费调整均有明确规定,按照该规定,工程总额不满200万的收费基价为9万元,即使按照设计的难易程度以及特殊情况,相应服务等加之合同金额按照系数二来计算,该工程的总设计费用也不应超过20万元,而合同订立价格为70余万元,明显超过了相关规定。我公司对此认为该合同可能存在违法现象,依法可被撤销或无效。即使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约定,均明确了设计成果,应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文件。纸质版文件是最终的确认版本,需要由原告盖章并且出具出图人的相关信息签字等,而我公司并未收到原告出具的上述材料。违约责任第一条:本合同生效后未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无需支付费用,同时已支付的款项不作返还,故我公司认为依据合同约定给付了原告方预付款两笔。一笔是48,000.00元、一笔是48,528.00元,而原告并未向我公司提交任何成果,故我公司认为不应再支付原告任何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4日,原告中诚建筑与被告丰远集团签订了一份《钢结构工程设计合同》,项目名称:丰远·梦幻世界C区D区E区14个单体钢结构、屋面及玻璃幕墙项目。工程地点:抚顺市经济开发区高望路,甲方:丰远集团,乙方:中诚建筑。《合同》中一、项目概况及设计内容4、设计依据:钢结构及玻璃幕墙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为甲方提供合同中的《设计任务书》。5、设计工期:设计工期按单体分为三个批次(各批次所包含单体见(设计任务书)附注3)进行设计,每批次工期为20个日历天(深化至施工图设计);第一批次启动10日后启动第二批次;第二批次启动10日后启动第三批。二、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合同单价: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包含但不限于税金、二次设计费等相关费用);2、设计用钢量:14个单体的总用钢量以不高于投标文件的数据为原则,投标设计用钢量详见《设计任务书》附注3;3、设计总价款:为¥72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柒拾贰万元整);各单体投标报价见《设计任务书》附注3;4、付款方式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批次合同额的20%的设计定金。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批次设计定金后,即开展第一批次设计的分析条件落实、模型建立和结构设计的工作,并开始计算第一批次工期。其它两批次预付款分别为各批次合同额的20%,并按照各启动时间由甲方于此时间点前向乙方支付。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相应各批次设计定金后即开展相应各批次设计的分析条件落实、模型建立和结构设计的工作,并开始计算相应各批次工期。2进度款:乙方完成相应各批次施工图深化设计阶段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合同附件1中的设计成果电子版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相应各批次合同额的65%。乙方收到甲方款项同时向甲方提交合同附件1中的设计成果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3进度款:乙方完成相应各批次施工图出图设计阶段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合同附件2中的设计成果电子版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相应各批次合同额的95%。乙方收到甲方款项同时向提交合同附件2中的设计成果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4质保金:工程相应各批次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甲方向乙方无息支付。5付款方式:电汇/转账。6发票: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等额正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设计进度1.每批次设计周期为20天,其中施工图深化设计13天,乙方收到甲方施工图深化设计进度款后开始施工图出图设计,施工图出图设计7天。以上时间均为绝对工期,不包含中间成果的讨论、修改所需时间以及甲方和相关部门审查时间。2.设计的起始时间以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最终确认的完整的技术条件数据为前提。甲方迟延提供或延迟确认技术条件,乙方相应迟延提供设计成果时间。八、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如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支付设计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无需支付费用,同时已支付的款项不作返还。2.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逾期超过七天的,应每日承担当期项下的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后续阶段性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直至甲方支付到期应付费用。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附件1、2的规定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的,乙方应支付延期违约金,每延误一天,乙方减收该阶段服务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乙方应赔偿给甲方违约补偿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设计费总额的30%,甲方有权在当期设计费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另查,该《合同》附件1:施工图深化设计阶段乙方需向甲方提交的设计文件,本设计阶段乙方提交的图纸及文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附件,规定进行设计并能够完整地反映本设计阶段所要达到的设计效果。图纸目录(包含所有提交文件名称、备注)、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各建筑钢结构、屋面及玻璃幕墙深化施工图、各建筑钢结构平面定位放样图(具体位置坐标定位)。结构设计及基础条件图设计(柱脚反力,柱脚平面布置图及柱脚详图)、工艺、材料的施工指导设计图纸、与土建、景观、建筑设计方的相关配合方案设计、钢结构设计用钢量估算表、其他相关文件资料。附件2:施工图出图设计阶段乙方需向甲方提交的设计文件,本设计阶段乙方提交的图纸及文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及标准进行设计并满足施工要求。图纸目录(包含所有提交文件名称、备注)、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各建筑钢结构、屋面及玻璃幕墙材料的施工指导设计图纸、钢结构设计计算书及计算模型、与土建、景观、建筑设计方的相关配合的施工设计、钢结构设计用钢量材料表、其他相关文件资料。附件3:最终投标设计用钢量及设计费清单,该清单载明了项目名称、各批次工作内容、用钢量、金额及备注等信息,其中第一批总价为242,640.00元、第二批总价为240,000.00元、第三批总价为237,360.00元。

再查,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中诚建筑于2017年9月9日、收到被告丰远集团给付的第一批次242,640.00元的20%定金48,528.00元并开始进行设计,并于2017年10月14日将第一批次的设计成果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给被告丰远集团,因被告丰远集团未能向原告中诚建筑提交有关玻璃幕墙的有关资料,原告的第一批次的未设计玻璃幕墙,被告在收到该批次的电子邮件后对此亦未提出异议,但被告丰远集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合同附件1中的设计成果电子版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相应各批次合同额的65%”的设计费用,原告中诚建筑亦未将该批次的设计成果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提供给被告丰远集团;原告中诚建筑又于同年10月18日收到被告丰远集团第二批次240,000.00元的20%定金48,000.00元,双方就第二批次的设计事宜多次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函询,但是原告未向被告提交相关设计成果电子版,亦未提供最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现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告诉,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以辩称理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调解未成。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钢结构工程设计合同》、收到定金的《情况说明》、双方往来电子邮件截屏、第一批次施工图深化设计阶段成果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钢结构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本案的原告在收到第一批次设计费的20%定金后即依照《合同》约定,积极开展设计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设计成果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被告,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在收到设计成果电子版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该批次合同额的65%的设计费用,由于被告未能支付该笔款项,导致原告未能将设计成果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交付给被告,对此应视为被告违约,且该设计已过质保期,故对于原告主张的由被告给付第一批次设计费用余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给付第二批次65%款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向本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设计任务并向被告提交了电子版,故对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一节,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违约条款“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逾期超过七天的,应每日承担当期项下的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后续阶段性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直至甲方支付到期应付费用”的约定,第一批次未付款的65%金额为242,640.00元*65%=157,716.00元,则违约金以157,71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于法有据,故对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针对第一批次的辩解,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辽宁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94,112.00元及违约金(以157,71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辽宁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8元,由被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280元,余款由原告辽宁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058元,其中由被告承担的部分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子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