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辽宁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抚顺市新科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21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梁学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市新科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
法定代表人:段雨婷,该公司总经理。
辽宁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抚顺市新科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了(2020)辽0421民初414号民事意见书,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抚顺市新科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欠原告辽宁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25,945元,被告同意于2020年9月25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于2020年11月30日前付清。二、如被告按上述约定于2020年11月30日前付清全部设计费,原告放弃违约金。如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前未能付清全部设计费,则需承担违约金241,436元,违约金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6,811元,减半收取计3,405.5元,由被告自愿负担。本院(2020)辽0421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0,786.5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抚顺市新科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抚顺市新科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仍未按期履行。本院经网上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抚顺市新科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有银行、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证券、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抚顺市新科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有农村住宅和林权等财产信息或线索。因被执行人抚顺市新科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抚顺市新科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雨婷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抚顺市新科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辽宁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其释明执行过程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辽宁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抚顺市新科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辽宁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进行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抚顺市新科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辽宁中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康世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侯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