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中民一初字第2690号 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3#楼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阳光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1年4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