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中民一初字第2690号
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3#楼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阳光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1年4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