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2民监3号
原审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审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5日作出(2010)中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