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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2民监2号 原审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4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审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中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