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44年4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3#楼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已于2012年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申字第45号民事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于2016年9月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再审。因此,***系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