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勘测设计公司

***与辽宁中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辽宁省公路勘测设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2民初16470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辽宁中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省公路勘测设计公司。
原告***诉被告辽宁中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辽宁省公路勘测设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秦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