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827号之二
原告:长***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桃花塅路58号德庆水韵山城11栋220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泰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121号53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辽宁省公路勘测设计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6-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杭州天泰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辽宁省公路勘测设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3014元,财产保全费2096元,合计5110元,由原告长***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