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商量与沈阳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93民初1452号
原告:商量,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被告:沈阳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商量与被告沈阳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商量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商量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