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3民初671-1号
原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常州路40号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93151107M。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佳睦,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沈阳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60-2甲号21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020776001。
法定代表人:张立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80元,减半收取20,1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新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