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商量与沈阳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93民初1452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被告:沈阳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谷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