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盛德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德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节能某某(某某)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82执10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德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富裕新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685061681F。
法定代表人:邱志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开发区纬五路和经四路接口(涵头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315785084F。
法定代表人:王泽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账户人民币4492826.6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以(2021)闽0982执10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闽J1××××号车辆,期限为两年,于2021年5月27日以(2021)闽0982执10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龙安工业项目集中区××[不动产权证号:闽(2016)福鼎市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地产。现被执行人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已缴纳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账户人民币4492826.68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闽J1××××号车辆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龙安工业项目集中区××[不动产权证号:闽(2016)福鼎市不动产权第0××6号]房地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怀志
审判员  魏凌霜
审判员  林双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惠芳
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