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204民初1485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絜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絜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供热办主任。
被告:铜川市市政园林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设计院院长。
第三人:***,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铜川市市政园林设计院及第三人***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耀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