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8132号 原告: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新金山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句薇,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