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1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与运河东街交叉口北1000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新金山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煜,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3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3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3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63元(已减半收取),由潍坊新力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长明 审判员  郭淑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