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江西南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021民初1843号 原告: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新金山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0313681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煜,上海沪***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南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下石巷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96QB6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南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南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437374.04元及违约金22447.16元(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14108.85为基数,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188117.86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235147.3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0日),合计:459821.2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利息只需按年利率3.85%计算。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原告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设 2 计人)与被告江西南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力南城愉景湾项目景观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发包人)委托原告(设计人)承担新力南城愉景湾项目景观工程设计,工程地点: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设计内容包括:园林空间布局规划设计、场地竖向设计、园林建筑与构筑物设计、铺地设计、水景设计、园林植物配置设计、绿地浇灌设计、景观照明设计、室外背景音乐系统、园林小品、室外运动设施等;设计分五个阶段: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实施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交底、施工配合;原告以A3文本图册和电子光盘的方式向被告交付设计成果;景观设计总面积(暂定)49507.4平米;设计费总价(含税)940589.30元;设计费根据设计阶段分期支付,按照启动金、示范区施工图设计、大区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大区施工图设计、大区施工图交底、大区施工配合、项目结算七个阶段,按顺序分别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确认设计成果10个工作日、交底完成10个工作日内、施工结束一周内、项目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的15%、15%、20%、25%、10%、10%、5%;原告向被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该阶段设计款;被告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时间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按该阶段设计费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依照合同规定提交了相应的景观设计图纸,现已进行到大区施工图设计阶段,原告方向被告方提交了示范区施工图设计、大区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图、大区施工设计图,2020年4月28日、2020年6月3日、2020年7月21日、2021年8月30日被告方分别确认收到相应阶段的设计图纸。至今,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启动金和部分示范区施工图费用268067.95元,2020年12月7日原告向被告已开具示范区施工图设计阶段增税发票141088.40元,被告尚欠示范区施工图费14108.84元;大区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费用188117.86 3 元,原告已于2021年3月29日开增税发票,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大区施工图费235147.33元,被告应在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由于被告之前拖欠设计费,原告担心开票要支付增税款,原告暂未开票。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江西南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合作项目的设计共分为五个阶段任务,目前“示范区施工区设计”、“大区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任务已完成,答辩人就“示范区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同款已支付126979.56元,剩余14108.84元未支付;目前正处于“大区施工设计图阶段”,但正如被答辩人的证据三“微信确认信息”所示,双方正处于方案协商阶段,依据合同第6.2条约定,“乙方完成每阶段的设计成果通过甲方认可,且提供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阶段设计款”、付费时间为“甲方书面确认该阶段设计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文件如合同附件二所示,很显然,“大区施工设计图阶段”未达到甲方书面认可,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答辩人的本项诉请无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3日,原告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南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景观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江西南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原告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承担新力南城愉景湾项目景观工程设计,工程地点: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设计证书登记: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发包人:江西南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人: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分五个阶段:园林景观总体概念设计、方案深化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施工配合与景观工程验收及养护后期咨询等:原告以A3文本图册和电子光盘的方式向被告交付设计成果;合同价款:景观设计单价按每平方米19元计取,总面积暂估49507.4平方米,设计费总价(含税)940589.30元,其中不含税总 4 价为887348.40元,税金为53240.9元;设计费:根据设计阶段分期支付,按照启动金、示范区施工图设计、大区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大区施工图设计、大区施工图交底、大区施工配合、项目结算七个阶段,按顺序分别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确认设计成果10个工作日、交底完成10个工作日内、施工结束一周内、项目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的15%、15%、20%、25%、10%、10%、5%;违约责任:被告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时间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按该阶段设计费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工程师***于2020年4月28日向被告公司工程师***提交了示范区施工图设计,被告公司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扫描回传至原告;原告公司工程师***于2020年6月3日向被告公司工程师***提交了大区方案设计,被告公司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扫描回传至原告;原告公司工程师***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告公司工程师***提交了大区深化设计图,被告公司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扫描回传至原告;原告公司工程师***于2021年8月30日向被告公司工程师***提交了大区施工设计图,被告公司***签字确认后扫描回传至原告。 再查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第一阶段的启动金141088.40元及第二阶段示范区施工图设计费的90%(126979.56元),合计268067.96元,该阶段剩余款项14108.84元未支付。被告尚欠原告第二阶段示范区施工图费14108.84元及第三阶段大区方案设计费及深化设计费188117.86元、第四阶段大区施工图设计费235147.33元,合计437374.03元。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被告开具示范区施工图设计阶段价税合计141088.40元增税发票,于2021年3月29日向被告开具大区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阶段税合计188117.86元增税发票。 5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设计合同、确认函、微信确认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及原告方陈述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一、合同效力问题。原、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系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双方签订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完成并交付设计成果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义务。 二、合同的履行情况。原告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新力南城愉景湾项目景观设计相应阶段的设计图纸,并由原告工程师***提交发送至被告工程师***处,被告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扫描回传至原告。现工程已进行到大区施工图设计阶段,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第一阶段的启动款141088.40元及第二阶段示范区施工图设计费的90%(126979.56元),合计268067.96元,第二阶段示范区施工图设计费14108.84元及第三阶段大区方案设计费及深化设计费188117.86元、第四阶段大区施工图设计费235147.33元,合计437374.03元未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437374.03元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方辩称大区施工设计图阶段未得到被告方书面认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显然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三、支付违约金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可不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仅需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许可。第二阶段示范区施工图设计费违约金为455.39元(14108.85×3.85%÷365×306)(以14108.85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10月10日);第三阶段大区方案设计费及深化设计费违约金为3849.46元(188117.86×3.85%÷365×194)(以188117.86为基数,计算自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10月10日);第四阶段大区施工图设计费违约金496.06元(235147.33×3.85%÷365×20)(以235147.33元为基 6 数,计算自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10月10日),违约金合计为4800.91元,2021年10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七百八十条、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南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37374.03元及违约金4800.91元(算至2021年10月10日),合计442174.94元,2021年10月1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197元,由被告江西南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