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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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7民初1960号
原告: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新金山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0313681X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煜,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硕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金溪县秀***谷西大道新力硕丰城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MA39AA6Y9G。
法定代表人:曾会琴,总经理。
原告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硕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进行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88元减半收取4494元,由原告上海飞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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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