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3818号
原告:深圳市大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新路88号马家龙工业区64栋3楼东31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0625W。
法定代表人:邓宇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应龙,广东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广东海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南玻大道3号南玻大道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6866C。
法定代表人:高帅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湘沙,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深圳市大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简称大地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冼晓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宇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应龙、王博、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湘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公司支付设计费168000元;2、被告***公司支付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0.2%/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2018年10月10日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违约金259392元,大地公司自愿将上述期间违约金酌减为80000元);3、被告***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大地公司与***公司于2018年6月8日签订《南玻生活小区项目景观设计合同》,双方约定在大地公司于2017年11月完成南玻生活小区项目施工图设计的基础上,***公司将该项目的景观设计方案调整和第二次施工图设计工作发包给大地公司;设计费为实际景观面积乘以固定单价,暂定价449911元,包括施工图设计暂定价239911元、方案调整及第二次施工图设计暂定价210000元;有关方案调整及第二次施工图设计费,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启动费21000元,方案设计调整成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方案设计调整费84000元,第二次施工图设计成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施工图设计费84000元,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施工指导服务费21000元。大地公司按约开展相关设计工作,***公司在2018年8月1日景观方案评审会议决议“本方案视为通过”;大地公司于2018年8月下旬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并于2018年10月10日向***公司提交最后一版施工图。***公司至今未偿付上述两阶段设计费168000元,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大地公司遂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辩称:1、***公司支付设计费条件未成就。合同约定,设计方案调整成果、第二次施工图设计成果需经***公司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费用;大地公司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交设计成果和服务,并按***公司审查意见对设计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公司书面认可后出具设计确认函,***公司支付设计费。大地公司并未按要求提交设计成果,本案不满足支付设计费的条件。2、合同约定,***公司支付设计费,大地公司应提供财务票据及付款申请。大地公司并未实际提供上述请款资料,***公司有权不支付设计费用。3、合同约定,***公司指定张袁亮担任项目设计负责人,指定杨照东作为合同日常联系对接人,全部指令需由设计负责人签署方为有效。大地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向***公司指定人员提交了设计成果。***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大地公司的全部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本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8日,***公司(甲方)与大地公司(乙方)签订《南玻生活小区项目景观设计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1、签约背景。甲方于2017年9月将南玻生活小区项目景观施工图设计工作发包给大地公司,大地公司于同年11月完成施工图设计,因项目总平面规划设计调整、景观工程造价标准调整,景观方案和施工图设计需重新调整设计。2、项目名称为南玻生活小区项目,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总规划用地面积17054.57平方米,景观面积14000平方米。3、方案调整及第二次施工图设计费包括设计启动费(1.5元/平方米)、方案设计调整费(6元/平方米)、施工图设计费(6元/平方米)、施工指导服务费1.5元/平方米),暂定价210000元,其中设计启动费21000元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调整费84000元于方案设计调整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施工图设计费84000元于第二次施工图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施工指导服务费21000元于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服务费以最终实际景观面积乘以设计固定单价计算,在付清尾款前结算。4、设计费支付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乙方按合同约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交设计成果和服务;乙方按照甲方审查意见对设计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出具设计确认函。5、甲方支付设计费时,乙方应提供相应财务发票及付款申请,否则甲方有权拒付。6、甲方指定张袁亮担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对乙方指令需由设计负责人签署方为有效;指定杨照东作为合同日常联系对接人,负责收发乙方资料、联系函件;乙方指派徐燕为项目负责人。7、甲方未按合同约定金额和时间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未付款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8、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已支付设计启动费21000元。
另查明,大地公司具备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企业资质。
本院认为,大地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南玻生活小区项目景观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争议焦点在于大地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设计方案调整及第二次施工图设计两项设计成果的义务。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据现有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通常采取优势证据规则,亦即证据应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结合本案,大地公司系提供设计服务的一方,应就其履行设计义务并提交设计方案调整及第二次施工图设计两项设计成果且经***公司确认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大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南玻生活小区项目景观设计项目景观方案评审会议纪要》(打印件)、《电子邮件往来记录》(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可提供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方案设计确认单》(打印件)、《催款函》(原件)、《发票》(原件)、《发票税务抵扣网页查询信息》(打印件)、《设计图》(打印件)等证据,***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南玻生活小区项目景观设计项目景观方案评审会议纪要》、《电子邮件往来记录》、《方案设计确认单》为打印件,无原件可供核对,无法核实真实性,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微信聊天记录》部分记录为打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部分记录虽有电子数据载体可供核对,但无法核实聊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本院不予采信;《催款函》、《发票》,虽有原件可供核实,但该证据无送达***公司的记录,且不能直接证明大地公司履行了交付设计成果的约定义务;《发票税务抵扣网页查询信息》为打印件,且该证据未能显示与***公司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设计图》为打印件,无***公司签收证明等佐证,不能证实大地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并经***公司确认。综上,大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能充分证实其交付设计成果并经***公司确认的事实,大地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大地公司要求***公司给付两项设计的设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大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20元,原告大地公司已预交,应由大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冼晓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丽君
书记员 黄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