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迟荣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91民初2410号
原告: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荣团,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