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91民初2410号
原告: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荣团,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