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荣团与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5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莱山执字第502-3号
申请执行人迟荣团。
被执行人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劳人仲案字(2015)第105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22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