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辖终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济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二段6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新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260号21楼之二(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熊艳云。
上诉人湖南济雅医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新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66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济雅医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实际签订地点为长沙市岳麓区,且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664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湖南济雅医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故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应属于本案实体审理范围,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综上,上诉人湖南济雅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
审判员 王力夫
审判员 罗 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李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